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约定子女由被告抚养。冷静期内,原告发现被告通过电子通讯记录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遂主张撤销离婚登记。被告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冷静期已过,拒绝恢复婚姻关系。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产生激烈争议,原告请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涉外因素及未成年人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财产隐匿行为。被告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重点围绕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及财产公平分割进行协调。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原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婚姻关系视为未解除;二、子女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重新分割,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折价款。双方签署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协议离婚中冷静期内的权利救济路径,强调电子数据在证明过错及财产隐匿中的关键作用。裁判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类似涉外家事纠纷中平衡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