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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胡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胡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胡某某抚养,曹某某支付抚养费,并分割房产及存款。双方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历经三十日冷静期后领取离婚证。然而,曹某某在冷静期内发现胡某某恶意隐匿并转移夫妻共同存款五十万元,且《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曹某某认为胡某某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重新分割被隐匿的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子女抚养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曹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书证,证明胡某某在离婚冷静期及协议签署前后存在大额异常转账行为。胡某某辩称转账系偿还个人债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尝试促成和解,但因双方对财产隐匿事实认定分歧较大,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判程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在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款;二、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某某支付隐匿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五十万元的一半,即二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发现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救济路径。法院通过撤销财产分割条款并重新分割,彰显了司法对恶意逃避财产分割行为的否定评价,强化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下对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适用。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