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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诉讼期间,张某处于哺乳期,依法享有特殊保护。林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张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存在重大分歧。林某主张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要求多分财产;张某则主张林某未尽家庭义务,要求获得子女主要抚养权。双方就房产归属、存款分割及哺乳期子女抚养安排产生激烈争议,导致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林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迹象;被告张某提交了育儿记录及社区证明,主张其更适合抚养处于哺乳期的子女。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主持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女由张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位于某处的房产归张某所有,张某向林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四、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平衡。在再审程序中,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并依据充分证据促成调解,既解决了财产析产争议,又妥善安排了哺乳期子女的抚养问题,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司法理念。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