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刘某婚后育有一女,刘某在哺乳期期间因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陆某诉请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鉴于女方处于哺乳期,对财产分割作出初步安排。判决生效后,刘某拒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及支付折价款。陆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分割位于市中心的共同房产及银行存款。刘某抗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陆某提交的财产清单存在遗漏,拒绝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双方对执行标的范围产生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理执行异议之诉。陆某提交了房屋产权登记信息、银行流水及司法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鉴定意见》,证明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价值明确。刘某则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房产归属。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并结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混同情况,对双方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陆某关于分割涉案房产折价款的执行申请,责令刘某在十日内支付陆某房产价值一半的款项;二、驳回陆某关于分割刘某名下其他未列明账户存款的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该部分为共同财产。其余执行请求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内,即便存在家庭暴力过错,财产分割仍应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同时,执行阶段对新增财产争议的审查需严格依据证据规则,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与程序正义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