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现役军官)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2021年起,张某发现李某与异性存在暧昧通讯记录,并持有相关录音及视频资料。2023年,张某起诉离婚,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李某辩称系工作保密需要,不同意离婚。双方对婚后购买的涉外房产及车辆归属存在争议,张某主张李某未尽家庭义务,要求多分财产。本案涉及军人婚姻特殊性、涉外财产分割及隐私保护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感情破裂事实;被告李某提交部队证明及通讯记录,主张系正常工作保密。双方围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法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后购买的涉外房产归原告张某所有,张某向被告李某支付相应折价款;车辆归被告李某所有;三、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人婚姻中,若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感情破裂,非军人配偶有权请求离婚及损害赔偿。同时,确立了涉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范,平衡了司法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为类似涉外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