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隐瞒了位于某市的核心地段房产,该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且双方育有一子。张某主张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条款显失公平。张某遂起诉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的财产分割部分,重新分割该房产,并主张李某少分或不分财产。李某辩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履行完毕,且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张某未在冷静期内提出异议,故拒绝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银行流水及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房产价值评估鉴定意见,证明房产价值及李某的隐匿行为。被告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财产分割履行凭证及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主张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围绕离婚协议是否可撤销及是否存在隐匿财产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登记中关于涉案房产分割的约定;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张某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房产归原告张某所有,张某向被告李某支付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若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仍可请求再次分割。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解决争议,既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原则,对类似家事纠纷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