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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申请执行蒋某离婚析产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蒋某系夫妻,蒋某为现役军人。婚姻存续期间,蒋某长期对於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此前已通过诉讼离婚,但在财产分割环节,于某主张分割蒋某名下某部队营房及附属设施的使用权收益,认为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蒋某辩称该资产属军队专有财产,不可分割。此外,于某提交了一份关于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主张在析产时应予以照顾。双方对涉案房产的性质及是否属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重大争议,遂引发执行阶段的析产纠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于某作为申请人,提交了电子数据形式的微信聊天记录、报警回执及伤情鉴定报告,以证明家庭暴力事实及财产线索。蒋某作为被执行人,提交了军队后勤部门出具的资产权属证明,主张涉案资产具有特殊性,不属于普通民事执行标的。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军队资产的法律属性及家庭暴力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配偶离婚时,涉及军队专有财产的析产界限。法院认定军队营房等专有资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不得分割。同时,虽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因诉请标的本身不可执行,故驳回析产请求。该案对处理涉军婚姻财产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强调了法律对军队资产特殊性的保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