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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焦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与被告焦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焦某在怀孕期间,谢某因家庭琐事多次与焦某发生争执。期间,谢某存在推搡、辱骂焦某的行为,并伴有砸毁家中物品的举动,导致焦某身心受创,经医院诊断为轻微伤及焦虑状态。谢某认为夫妻感情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争取子女抚养权。焦某辩称谢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其正处于哺乳期,不同意离婚,要求保护自身及婴儿合法权益。双方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存在较大分歧,矛盾激化。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谢某提交了家庭监控录像(视听资料),试图证明焦某有过错;焦某则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伤情鉴定意见,以证实谢某实施家庭暴力。法庭围绕是否存在家暴、女方特殊保护期内的离婚限制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鉴于女方处于哺乳期且存在家暴情节,法院重点审查了谢某行为的违法性及对女方权益的影响。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孕期、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虽然原告起诉离婚,但鉴于女方处于特殊生理期且存在家暴情节,法院准许撤诉既尊重了当事人处分权,也避免了在特殊时期强行判决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