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邓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非军人)与被告邓某某(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0年起,因邓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减少,产生隔阂。2022年,赵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邓某某坚决反对,认为系误会。一审法院认为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且无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不准离婚。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赵某某提交心理咨询记录及双方长期分居的通信记录,主张邓某某存在冷暴力及未尽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离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赵某某提交了心理咨询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其患有中度抑郁,与婚姻压力相关,以及双方近三年仅春节见面的通信记录。被上诉人邓某某质证认为通信记录真实,但否认冷暴力,强调军人职责所在,请求维持原判。法庭重点审查了军人配偶离婚的法定条件及感情破裂的证据链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虽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但若非军人配偶能举证证明长期分居及精神损害等事实,足以认定感情破裂,法院应依法准予离婚,平衡了国防利益与个人婚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