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张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5月,郭某发现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经查,张某通过虚构债务及频繁向第三方账户转账的方式,隐匿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鉴于郭某目前处于哺乳期,依法享有特殊保护,其诉请离婚并主张张某少分或不分财产。张某辩称转账系家庭日常开销,但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产生重大争议,郭某坚持要求依法分割被隐匿财产并争取子女抚养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上,法院先行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巨大未能达成和解,遂转入正式诉讼程序。原告郭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第三方收款账户信息等电子数据作为核心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被告张某虽出庭应诉,但对其资金流向的解释与证据链不符,未能提供反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郭某抚养,被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被告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匿的80余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鉴于其恶意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判决该部分财产归原告郭某所有,被告张某不分得该部分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内,法院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严厉制裁态度。通过电子数据认定隐匿财产事实,并依据民法典规定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彰显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