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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谭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军人配偶)与被告谭某某(现役军人)婚后感情破裂。周某某指控谭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并提交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佐证,导致双方关系恶化。婚后双方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期间产生大额经营性债务。周某某主张该债务为谭某某个人恶意举债,应由其个人承担;谭某某辩称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经营,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及家庭暴力认定,且案情敏感,双方矛盾激化,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明确债务分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首先经过诉前调解程序,但因分歧较大未达成和解。庭审中,周某某重点提交了记录谭某某暴力行为的视听资料,谭某某则对债务用途提出抗辩。法院围绕家暴事实认定及债务性质进行举证质证,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意向。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2. 婚生子由谭某某抚养,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 确认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50%;4. 鉴于谭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谭某某向周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证据的采信标准,并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与保障配偶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同时,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划分夫妻共同债务,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兼顾法理与人情的司法理念,对类似涉军家事纠纷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