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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李某长期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张某多次报警并保留伤情记录。2022年5月,在李某承诺改正及亲属调解下,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财产归张某,债务由李某承担。离婚后,李某再次施暴,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内未出现法定撤销情形,且张某未能证明暴力行为与离婚登记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拒绝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报警回执、医院诊断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家暴事实及离婚系受胁迫所致。被告李某提交了离婚登记档案及冷静期内的沟通记录,主张离婚自愿。双方围绕家暴证据的真实性及是否构成“胁迫”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李某与原告张某的离婚登记;二、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三万元;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及登记后,若一方能证明离婚登记系因家庭暴力等胁迫手段所致,可依法申请撤销。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家暴受害者的倾斜保护,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程序规避法律责任,彰显了司法对婚姻自由及人身安全的实质保障。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