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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周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周某婚后育有一女。周某在麻某哺乳期内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致麻某身心受损。麻某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支持部分赔偿。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周某随后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认为麻某存在过错。麻某辩称周某家暴事实清楚,有证人证言佐证,且处于哺乳期受法律特殊保护。周某在再审审查期间,因意识到自身行为违法且证据确凿,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听证。主要围绕周某提交的异议材料及麻某在原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进行审查。证人证言证实了周某在麻某哺乳期的暴力行为,证据链条完整。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及程序是否合法。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即使进入再审程序,当事人仍享有处分权。同时,重申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家暴行为不得成为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