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共同前往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在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内,双方未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被告李某单方面前往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但原告张某并未到场确认。原告主张该离婚登记程序违法,且双方并未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真实一致意见,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单方领取离婚证在冷静期届满后的法律效力及程序正当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档案及冷静期记录,并申请对离婚协议签署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被告提交了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及领取离婚证的回执。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规性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链。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下,双方必须共同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法律要求。单方领取证件不符合法定程序,但原告最终撤诉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及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的司法导向,对规范协议离婚程序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