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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曾某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系夫妻,曾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姻存续期间,曾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及家庭财务管理权限,长期通过虚构债务、虚假转账等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并转移至其亲属账户。高某某在离婚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时,发现多处大额资金流向异常。经审计,曾某某隐匿转移财产数额巨大,严重侵害了高某某的财产权益。高某某遂起诉要求离婚,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主张因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同时要求重新分割被隐匿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围绕电子数据证据展开激烈质证。高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第三方审计报告,证明曾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曾某某辩称相关转账系家庭正常支出及偿还个人婚前债务,但未能提供充分反证。法院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严格审查,确认了财产隐匿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二、被告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某某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对被告曾某某隐匿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追回并依法重新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非军人配偶对另一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举证责任及认定标准。法院通过审查电子数据,精准识别恶意转移行为,支持损害赔偿请求,彰显了法律对无过错方财产权益的保护,对遏制离婚过程中的财产隐匿行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