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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申请执行陆某军人配偶离婚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与被告陆某系涉外婚姻,陆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长期分居,林某定居海外,陆某驻守边疆,沟通极少。林某多次尝试通过书信及视频联系陆某及其部队政治机关,均无实质回应。因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共同生活,林某诉请离婚。本案特殊在于被告为军人,且涉及跨国送达与涉外因素,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满足“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例外情形,以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与探视安排。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被告身处边防部队且涉及涉外送达,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原告提交了结婚证、长期分居证明、涉外婚姻登记文件及多次联系未果的邮件记录。被告方虽未出庭,但通过部队政治机关提交了证人证言,证实被告确在服役且对婚姻现状知情,但未提出实质异议。法院重点审查了军人保护条款的适用边界及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陆某离婚;二、婚生子由陆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裁定;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外婚姻及长期分居背景下,虽被告为现役军人,但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军人一方未提出反对或无法履行夫妻义务,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同时,妥善处理了涉外因素下的子女抚养与探视权问题,平衡了军婚保护与婚姻自由原则。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