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李某隐瞒共同财产。张某认为离婚登记时受胁迫,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冷静期内未提出异议,且家暴证据不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存在家庭暴力为由主张撤销离婚登记,涉及过错损害赔偿与身份关系确认的交叉。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书作为书证,证明被告实施家暴;被告李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及冷静期届满后的沟通记录,证明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围绕家暴事实认定及撤销登记的法定条件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当事人以家庭暴力为由请求撤销离婚登记的司法态度。法院准许撤诉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同时也提示受害方在协议离婚时应充分评估风险,必要时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损害赔偿或重新分割财产,以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