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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彭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诉讼期间,女方处于哺乳期。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争议焦点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蒋某主张彭某隐匿部分银行存款及股权收益,要求依法分割。彭某认可感情破裂,但对财产数额及隐匿事实予以否认,认为蒋某主张缺乏依据。鉴于女方处于哺乳期,法院需兼顾妇女权益保护与财产公平分割。双方对房产归属无异议,主要分歧在于隐性金融资产的确权与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女方哺乳期特殊情况,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蒋某申请对被告彭某名下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进行审计,并提交了一份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鉴定意见》,证明被告存在隐匿大额资金行为。被告对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亦未能提供反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彭某离婚;二、位于本市某区的房产归原告蒋某所有,蒋某支付彭某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被告彭某隐匿的银行存款及股权收益共计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由蒋某分得八十万元,彭某分得四十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内,法院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依法照顾女方权益。同时,对于一方隐匿财产的行为,通过专业鉴定意见认定事实,体现了司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警示当事人不得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