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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共同财产,且李某再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存在忽视行为。张某认为离婚协议显失公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隐匿财产争议,争议领域聚焦于协议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效力及子女抚养变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秘密,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原告提交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及子女生活状况鉴定意见,证明被告隐匿财产及不利于子女成长。被告质证认可部分流水真实性,但主张已分割完毕。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财产归属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隐匿财产的证据链完整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登记有效,但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隐匿财产对应的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子女抚养权仍归李某,但张某享有更频繁的探视权,李某需配合执行;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后一方隐匿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即便离婚登记已完成,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通过调解平衡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益,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示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