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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李某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目前处于哺乳期。徐某某发现李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提现等方式,多次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并转移至其亲属账户,累计金额较大。徐某某遂起诉离婚,并要求李某某承担因隐匿、转移财产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鉴于案件涉及女方哺乳期特殊保护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申诉程序进行审查。审理过程中,法院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以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告徐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微信及支付宝电子数据截图等关键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被告李某某对部分转账性质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及反证。法院重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其与财产隐匿行为的因果关系进行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即便存在财产隐匿情节,原告仍有权在诉讼中撤回起诉。同时,电子数据在认定隐匿转移财产中的关键作用得以凸显,为类似家事案件中证据固定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