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与陈某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韩某与被告陈某系夫妻。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2年起,陈某因生活琐事频繁对韩某实施言语侮辱及肢体推搡,导致韩某身心受损。2023年5月,韩某确诊怀孕,陈某非但未予照顾,反而在韩某孕期再次实施暴力,致其轻微伤。韩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陈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处于女方孕期特殊保护期内,请求解除婚姻关系。陈某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暴力行为系家庭矛盾激化所致,不同意离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以及是否违反对孕期妇女的特殊保护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原告韩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及报警记录等物证及书证,用以证明陈某实施家庭暴力及韩某处于孕期。被告陈某未提交反驳证据,仅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形式审查与实质核实。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尽管存在家庭暴力及孕期保护情节,但原告主动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反映了家事审判中兼顾法律刚性与当事人意愿平衡的原则,同时也警示家庭暴力行为的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