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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麻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系夫妻,麻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麻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2021年起,陈某某发现麻某某在部队驻地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育有一非婚生子。陈某某收集了麻某某与第三者的亲密视频及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2023年,陈某某以麻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麻某某承认部分事实,但辩称系因长期分居导致情感疏离,且愿意配合离婚,但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本案涉及军人婚姻保护与过错损害赔偿的交叉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提交了视听资料(亲密视频)、非婚生子出生证明及通讯记录,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麻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赔偿数额进行抗辩。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离婚意愿及损害赔偿金额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 被告麻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3. 双方无其他财产及子女抚养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军人配偶提起离婚诉讼中,若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与他人同居或生育非婚生子),虽受军婚保护限制,但仍需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调解结案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稳定性的尊重与对无过错方权益保护的平衡,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