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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上诉人林某(女)与被上诉人陈某(男)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林某起诉离婚并主张抚养权,称陈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且其有稳定收入利于子女成长。陈某辩称无家暴行为,主张自己经济条件更优,要求共同抚养或由其抚养。一审法院认定家暴证据不足,判决孩子由陈某抚养,林某支付抚养费。林某不服,提起上诉,提交新证据及报警记录,主张一审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改判其获得抚养权。

审理过程

本案系涉外离婚纠纷二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书证(如报警回执、医疗记录、收入证明等),且双方对主要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不开庭,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家暴事实是否成立,以及抚养权归属是否符合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上诉人林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三、婚生子由上诉人林某直接抚养,被上诉人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止。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即便家暴证据形式为书证,法院仍应综合考量对子女成长的影响。二审通过书面审理高效纠正一审在抚养权判定上的偏差,体现了“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