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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后感情破裂,于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此前长期实施家庭暴力,遂申请撤销离婚登记。李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且暴力行为已获谅解。张某主张离婚登记存在重大误解及胁迫情形,请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并追究过错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家庭暴力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张某提交录音、伤情照片等视听资料及报警记录,证明李某存在家暴行为及离婚时的非自愿状态;李某仅提交离婚协议书,否认胁迫。双方围绕家暴事实及离婚意思表示真实性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内发现家暴等法定过错时,当事人有权通过诉讼途径挑战离婚登记的效力。法院对家暴证据的严格审查,强化了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警示离婚登记并非绝对不可逆,为涉家暴离婚纠纷提供了司法救济路径。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