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陈某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陈某某抚养,曾某某支付抚养费。离婚登记后,曾某某主张陈某某存在家暴及虐待儿童行为,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损,认为原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安排显失公平,遂向法院申请撤销离婚登记并变更抚养权。曾某某提交了一段模糊的监控视频及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声称能证明陈某某的过错。然而,民政部门已依法完成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且无撤销法定事由。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后,一方能否以事后发现的所谓“过错”为由,通过执行阶段程序直接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及子女抚养约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开庭质证,仅对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曾某某提交了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电子数据(聊天记录),主张陈某某存在虐待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视听资料清晰度低,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虐待事实,且离婚登记程序合法有效,不属于执行阶段可撤销的范围。陈某某未提交反驳证据,但法院依职权审查了离婚登记档案,确认程序合规。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离婚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诉讼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执行阶段主要解决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问题,不适宜直接审查实体争议。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应通过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纠纷诉讼解决,体现了司法对婚姻登记稳定性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