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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1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及教育理念分歧频繁争吵,导致感情逐渐疏远。2023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存在长期冷暴力及与他人暧昧通讯记录的行为,双方矛盾激化。2023年8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鉴于原告目前处于哺乳期,依据法律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本案系女方主动起诉,故法院依法受理。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存在较大争议,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争取孩子抚养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被告的通讯记录截图、证人证言(邻居及亲友)以证明感情破裂及被告过错;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双方围绕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归属及共同财产分割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重点审查了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及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陈某某抚养,被告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处于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内,若女方主动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依法受理并审理。同时,在证据采信上,结合证人证言与电子数据综合认定感情破裂及过错情形,体现了对未成年子女权益及女方合法权益的优先保护,对类似家事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