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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陆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与被告陆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林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焦点在于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及双方名下银行存款的分割比例。陆某辩称房产系其婚前首付购买,婚后共同还贷,且主张因林某长期未尽家庭义务,应少分财产。林某提交房产证、银行流水及子女出生证明,证明财产现状及自身在育儿中的主要付出。鉴于女方处于哺乳期,法律对男方提出离婚有严格限制,但本案系女方主动起诉,故进入实质审理。双方对房产增值部分及存款归属存在较大分歧,互不相让,导致案件进入再审审查阶段。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林某提交了书证,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婚后共同还贷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及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证明。被告陆某对书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财产分割比例提出抗辩。合议庭重点审查了女方在哺乳期内的特殊权益保护及共同财产认定的法律依据,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要点如下:1. 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2. 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被告陆某所有,陆某需向林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8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3. 双方名下银行存款各半分割;4. 婚生女由林某抚养,陆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与财产公平分割的平衡。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又有效化解了家庭矛盾,保护了未成年子女利益,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价值导向。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