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董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董某某婚后感情破裂,双方于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度过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冯某某发现董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遂起诉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冯某某主张董某某的暴力行为严重侵害其身心健康,符合法定过错情形。董某某辩称双方已协议离婚,且暴力情节轻微,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后,一方能否就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暴力行为主张损害赔偿,以及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认定家暴事实的有效证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同意调解,法院未开展开庭质证。冯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回执等电子数据及书证,证明董某某实施家暴的事实。董某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确认家暴事实存在。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董某某自愿向冯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双方确认婚姻关系解除,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后,受害方仍有权就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暴力行为主张损害赔偿。同时,确立了电子数据在认定家暴事实中的证据效力,强化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保护,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过错行为的否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