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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彭某某军人配偶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系夫妻,彭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疏远,冯某某诉请离婚。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彭某某服役期间获得的复员费及住房补贴的分割,以及双方名下唯一房产的归属。冯某某主张该部分财产虽具人身专属性,但婚姻存续期间较长,应酌情分割;彭某某则坚持军人特殊待遇不得分割。双方对电子聊天记录中关于财产约定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冯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截图作为证据,证明双方曾就财产处置达成口头一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被告为现役军人,法院依法进行书面审理。在再审/申诉阶段,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核实其完整性与关联性。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围绕军人配偶离婚的特殊性及财产析产争议展开释法说理,引导双方理性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2. 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冯某某所有,冯某某补偿被告彭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二十万元;3. 被告彭某某的复员费及住房补贴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由双方协商确定不予分割,视为被告个人财产;4. 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配偶离婚案件中,涉及军人复员费、住房补贴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在特定条件下可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或协商处理。同时,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在查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中的作用得到确认,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保护与配偶合法权益平衡的裁判导向。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