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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配偶涉外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中国籍)与被告张某(外籍)于2015年在我国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张某长期居住国外,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2023年,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张某辩称虽居海外但仍有联系,不同意离婚,并主张子女抚养权。本案涉及涉外婚姻管辖权及军人配偶(注:此处为虚构设定,原告方亲属或关联背景含军人身份以符合标签,实际诉讼主体为普通公民,但受《民法典》关于军婚保护精神之反向参照或特定涉外因素干扰,此处严格依要素“军人配偶离婚”设定原告为现役军人配偶,被告为外籍平民)的特殊性,争议焦点在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子女抚养安排。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鉴于涉外送达及军人配偶身份特殊性,法院先行启动诉前调解程序,邀请第三方调解组织介入。庭审中,原告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及长期分居证据;被告提交跨国通讯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仍有情感维系。法院重点审查了涉外送达程序的合法性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组织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进行多轮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调解书确认:1. 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折合人民币5000元,直至孩子成年;3. 被告享有每月两次视频探望及每年一次实地探望的权利;4.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无异议,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妥善处理涉外婚姻与特殊身份交织的离婚纠纷。法院通过诉前调解与公开开庭相结合,既保障了涉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兼顾了军人配偶家庭的稳定性考量。调解协议明确了跨国抚养与探望的具体执行标准,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参考,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效率。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