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因感情不和于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冷静期内,张某反悔,认为李某隐瞒重大债务且双方未就子女抚养达成真实合意,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且已办理登记,婚姻关系已解除。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军婚姻保护及冷静期内的意思表示真实性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中“冷静期”届满前一方反悔是否影响离婚登记效力,以及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时的特殊保护程序适用问题。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债务分担存在根本分歧,导致诉讼产生。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民政局离婚登记档案、双方沟通记录及子女生活现状证明,并申请对李某签署离婚协议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以证明其意思表示不真实。被告李某提交离婚证、财产分割清单及证人证言,主张离婚程序合法合规。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双方真实意愿,结合鉴定意见初步结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撤销原离婚登记行为;二、双方承诺在三个月内重新协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事宜,若协商不成,将依法另行诉讼;三、诉讼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反悔的法律后果,强调离婚登记需以双方真实、最终的意思表示为前提。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警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中应审慎行使权利,确保程序与实体的双重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