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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于某涉外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与被告于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于某以个人名义在境外举债用于其个人商业投资,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邓某主张该债务为于某个人债务,要求离婚并确认债务由于某独自承担。于某辩称该债务用于家庭海外资产配置,属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因子女抚养权及巨额债务分担问题产生激烈争议,诉前调解未果,邓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厘清债务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境外证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境外银行流水及合同进行司法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以核实资金流向。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债务性质展开激烈辩论,原告提交境外借贷合同及资金未流入国内账户的流水证明,被告则提供部分资金用于子女海外留学费用的凭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于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邓某抚养,被告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三、确认于某在境外所负债务为其个人债务,由于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共债共签”及“家庭受益”原则的适用边界。对于一方在境外举债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即便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亦应认定为个人债务。裁判体现了保护非举债方合法权益、防止恶意举债转嫁风险的司法导向。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