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李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渐少。2021年起,张某以性格不合及缺乏陪伴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李某坚决不同意。张某主张李某存在冷暴力,并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李某父母出具的证言作为证据,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李某辩称张某误解其职责,且张某曾出国探亲期间擅自变更行程,未尽夫妻扶助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现役军人婚姻中,非军人一方提出的离婚请求是否符合法定准予离婚条件,以及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原告张某坚持一审诉求,补充提交了部分视频资料作为新证据,试图证明双方长期分居且无交流。被告李某委托律师出庭,对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质证意见,强调军人职业特殊性。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链完整性,并听取了部队政治机关关于李某表现的意见。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经法院释明法律后果及调解尝试后,认识到诉讼对被告军旅生涯的影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法院在审理中平衡了婚姻自由与国防利益,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告最终撤诉的结果,既尊重了当事人处分权,也维护了军人婚姻关系的稳定,彰显了法律对军人职业奉献的尊重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