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申请执行麻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麻某某多次对周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其身心受损。周某某在孕期发现家暴事实,出于保护胎儿及自身安全考虑,未立即起诉。产后哺乳期,周某某收集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麻某某仍无悔改且存在暴力倾向。因麻某某拒绝协议离婚,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争取子女抚养权。麻某某辩称感情未破裂,但承认偶有争执,否认持续家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暴事实的认定及女方在特殊保护期内的权益保障。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周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及出警回执等电子数据与书证,形成完整证据链。麻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鉴定但未获法院支持。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行为的连续性及对女方特殊生理时期的影响,结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子女抚养权归属进行了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周某某抚养,麻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麻某某向周某某支付损害赔偿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法院通过严格审查电子数据,强化了对受害方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为类似涉家暴离婚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