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高某某军人配偶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系涉外婚姻,高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因长期分居且沟通不畅,感情逐渐淡漠。高某某驻守边疆,博某某在国内工作,双方缺乏共同生活基础。博某某多次尝试修复关系未果,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争取子女抚养权。高某某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存在异议。本案涉及军人配偶离婚的特殊规定及涉外因素,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满足“军人同意”及“感情破裂”的法定要件,以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涉外婚姻登记材料及多次沟通记录;被告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及驻防证明。双方对鉴定意见无异议,法院结合证据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作为军人已明确同意离婚,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博某某抚养,被告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军人配偶离婚案件的审理标准,即在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前提下,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同时,体现了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最大化保护,确立了以直接抚养方稳定生活环境为主的抚养权判定原则,为类似涉军涉外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