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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江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非军人)与被告江某(现役军人)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孙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江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江某作为军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若其无重大过错,非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需经其同意。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军人婚姻保护。孙某提交江某与他人同居的书证,主张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法院审理发现,双方矛盾主要源于长期分居及沟通缺失,所谓“过错”证据链不完整,且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履行了家庭责任。考虑到军人职业特殊性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案件涉及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秘密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原告孙某围绕“过错损害赔偿”争议领域,提交了书证形式的聊天记录截图及照片,试图证明被告存在婚外情。被告江某质证认为证据真实性存疑且与离婚无直接因果关系。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并听取双方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意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孙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离婚限制)、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忠实义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二审撤诉)。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对隐私保护及不公开审理程序的严格适用。同时,原告在二审阶段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反映了在证据不足或感情未完全破裂时,司法对婚姻稳定性的维护导向。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