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共同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证。然而,在离婚冷静期内,张某发现自己已怀孕,且胎儿经鉴定确系李某所有。张某认为,在女方处于孕期这一特殊生理状态下,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违背了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精神,且存在重大误解。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李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冷静期已过,拒绝恢复关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女方发现孕期事实是否构成撤销离婚登记的法定理由。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及亲子鉴定意见书,作为关键证据,证明其在申请离婚时处于孕期且胎儿为被告所出。被告李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离婚意思表示真实。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即介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女方孕期权益保护及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进行疏导。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双方同意撤销原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二、被告李某承诺在婚姻存续期间履行夫妻忠实义务及家庭责任;三、双方确认无其他财产及债务争议。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及登记后,若发现女方处于孕期且胎儿为男方所出,法院可基于保护妇女、胎儿权益原则,通过调解方式恢复婚姻关系。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特殊时期女性权益的倾斜保护,以及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实质化解纠纷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