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23年3月,李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致张某轻微伤。为摆脱暴力控制,张某在李某胁迫下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冷静期内,张某报警并就医,保留伤情鉴定。冷静期届满后,张某拒绝领取离婚证,主张该离婚登记系受胁迫且未真正达成合意,请求撤销。李某辩称双方已自愿离婚,暴力情节系家庭琐事争吵所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中是否存在胁迫及冷静期制度对离婚合意真实性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实施家暴及签署协议时的非自愿状态。被告李某仅提交离婚登记档案,否认胁迫事实。法院重点审查了冷静期内的行为表现及暴力证据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离婚登记行为无效,婚姻关系视为存续;二、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双方承诺今后互不侵犯对方人身权利,若再发生家庭暴力,原告有权立即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损害赔偿。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并非离婚合意的绝对确认期,而是反思与撤回机制。在存在家庭暴力等胁迫情形下,即使完成登记程序,若未真正达成自愿离婚合意,司法应予以干预。本案通过调解既保护了受害者权益,又维护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