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抚养及房产分割,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遂以受胁迫为由,主张离婚登记无效,要求撤销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暴力指控无实据,且冷静期届满后已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已解除。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中“胁迫”的认定标准及离婚登记的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张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回执等电子数据及书证,证明李某实施家暴及迫使其离婚。李某提交离婚登记档案及双方沟通录音,证明离婚系自愿协商。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认定张某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胁迫情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并非撤销离婚登记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以家庭暴力为由主张受胁迫,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若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胁迫情形,法院尊重行政登记效力,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稳定性与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