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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外籍)与被告(中国籍)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包括长期家暴及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遂诉请离婚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被告辩称双方系因文化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否认家暴及同居事实,认为原告所述不实。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且原告持有部分书证,双方对过错认定存在重大分歧,案件事实认定较为复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试图证明被告的过错行为;被告则提交了家庭共同生活照片及证人证言,反驳原告主张。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并综合考量了哺乳期子女抚养及过错证据的证明力。

判决结果

二审期间,原告鉴于诉讼成本及证据不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涉外家事纠纷中,即便存在过错争议,若原告自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的理念,同时强调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对保护当事人隐私的重要性。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