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系涉外婚姻,婚后长期居住于境外。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争议焦点在于位于境外的多处房产及银行存款的分割。张某主张该财产系婚后共同所得,要求均分;李某则抗辩部分资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涉及外国法律管辖,国内法院无权直接分割。一审、二审均支持张某诉求,判决分割境外资产。张某不服,以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主张境外财产分割缺乏有效证据支撑,且未考虑当地法律对财产性质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涉及大量境外证据及外国法律适用,且事实争议主要围绕书面材料,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申请人提交了境外房产登记证明、银行流水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鉴定意见,试图证明财产性质与价值。被申请人未提交新证据,仅对鉴定意见的关联性提出异议。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境外财产分割的证据标准与审查原则。在书面审理模式下,法院严格审视境外证据的形式要件与实质关联,强调当事人对境外财产性质负有更高的举证责任,为类似涉外商事家事案件的再审审查提供了参考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