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系中国籍,被告系外籍人士,双方于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定居。婚后育有一子,现年六岁。原告主张被告长期在国外工作,双方聚少离多,且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诉请离婚并争取子女抚养权。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其在国外工作系为了家庭生计,反对离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婚姻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原告提交了一段被告在境外与他人共同生活的视频资料,主张证明被告存在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被告居住在国外且无法到庭,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尝试联系被告但未果。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主张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感情破裂。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及分居事实,对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进行了严格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仅凭单方提交的视听资料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同时,确立了被告缺席时书面审理的程序规范,强调了在涉外家事审判中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与查明事实并重的重要性。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