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家暴及酗酒恶习,且近期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迹象。张某主张李某在离婚协议中隐瞒重大过错,且其抚养权安排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遂起诉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条款。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隐蔽性财产转移,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一段被告李某实施家暴的监控录像(视听资料)及银行流水异常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及财产转移行为。被告李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权归被告李某的约定,变更为由原告张某抚养;同时重新分割被被告李某恶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存在家暴、转移财产等法定过错,且原离婚协议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权益或显失公平,法院可依法撤销相关条款。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优先保护,以及对婚姻中弱势方合法权益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