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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王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3月,杨某怀孕后,王某因琐事对杨某实施多次肢体暴力,致其轻微伤。2021年6月,杨某在哺乳期期间,王某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伴有言语侮辱。杨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王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判令离婚及离婚损害赔偿。王某辩称双方感情破裂系性格不合,否认实施暴力,但未能提供反证。本案涉及女方在孕期、哺乳期特殊保护期内的权益保护及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损害赔偿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杨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书及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过错事实。被告王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法院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链,确认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三、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实施家庭暴力不仅违反禁止家暴规定,更构成法定离婚损害赔偿事由。法院通过书面审理快速认定家暴事实,强化了对弱势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