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江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江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江某某系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18年起,因江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渐少。2021年,马某某发现江某某与异性存在不当交往,虽经多次劝解无效,且江某某拒绝回归家庭,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此外,双方婚后共同购置房产一套及存款若干,江某某主张该财产涉及其军人特殊津贴,应属个人财产,拒绝分割。马某某认为江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且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提交了结婚证、房产证明、银行流水及两名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双方长期分居及被告存在过错行为。被告江某某对分居事实无异议,但否认不当交往,并申请调取其军人津贴发放记录以证明财产性质。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及军人特殊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归原告马某某所有,马某某向被告江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被告江某某关于军人津贴全额归个人所有的抗辩,认定其中用于家庭生活的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注:民法典施行前行为适用旧法精神,此处主要引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现役军人配偶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对“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及军人特殊津贴在特定情形下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平衡了军婚保护与婚姻自由原则,对涉军家事案件审理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