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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18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双方因感情破裂,张某于2023年向基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分割位于本市的一套房产及李某名下的境外存款。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虽登记在李某名下,但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审理期间,法院依职权追加李某的亲属王某为第三人,王某出庭作证,证实购房款部分来源于其赠与李某的资金,但明确该赠与未指定仅归李某个人所有。双方对财产性质存在较大分歧,且涉及涉外因素,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书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第三人证言,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原告提交了房产证、银行流水及结婚证;被告提交了境外存款证明及婚姻登记文件;第三人王某提交了书面证人证言及资金转账凭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及赠与意思表示的证据链,通过书面材料核实了各方主张,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考虑到诉讼成本及涉外执行难度,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家事纠纷中诉前调解与撤诉制度的灵活运用。在涉及复杂财产分割及第三人介入时,尊重当事人处分权,通过裁定准许撤诉高效终结程序,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为当事人后续协商或另案起诉保留空间,彰显了家事审判的柔性理念。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