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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江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江某某与婚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多次在徐某某孕期及哺乳期对徐某某实施冷暴力及言语侮辱,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徐某某认为江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徐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江某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江某某承认存在不当交往行为,但辩称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拒绝赔偿。双方就离婚及损害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徐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江某某与第三者的合影照片及江某某出具的悔过书等书证,用以证明江某某的过错行为及其对徐某某造成的身心伤害。江某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就赔偿数额提出抗辩。法院经阅卷、询问当事人,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判决结果

本院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二、被告江某某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双方无其他争议。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孕期、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内,男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调解结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注重修复关系与实质化解纠纷的理念,兼顾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