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婚后育有一女。诉讼期间,赵某处于哺乳期,依法享有特殊保护。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黄某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存在重大分歧。赵某主张黄某存在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独自抚养子女;黄某则辩称赵某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疏远,且具备抚养条件,要求共同抚养。双方对家庭存款去向及子女实际照料情况争议较大,赵某申请对家庭账目进行审计鉴定,以查明隐匿财产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赵某提交了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家庭财务审计报告》作为核心证据,旨在证明黄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黄某对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组织双方围绕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及基于审计报告确定的财产分割比例进行了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由赵某直接抚养,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依据鉴定意见,确认夫妻共同财产总额,赵某分得60%,黄某分得40%;四、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同时明确了在离婚纠纷中,专业鉴定意见在查明隐匿财产事实中的关键作用。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涉未成年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争议,既保障了妇女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减少了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伤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