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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诉彭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上诉人焦某(女)与被上诉人彭某(男,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彭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2021年起,焦某发现彭某在通信中频繁与异性保持暧昧联系,并存在大额不明支出。焦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一审法院以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为由,判决不准离婚。焦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焦某提交彭某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彭某承认精神出轨但辩称未构成法定过错。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政策与离婚损害赔偿的界限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焦某作为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彭某存在重大过错;彭某质证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同居或重婚。双方围绕彭某行为是否达到《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标准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并考量了军人婚姻的特殊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准予焦某与彭某离婚;二、彭某向焦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焦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人婚姻中,若军人一方存在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重大过错,虽受特殊保护,但仍需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裁判平衡了军人婚姻稳定与无过错方权益保护,对司法实践中认定“重大过错”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