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国内。双方因性格不合及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双方名下持有位于境外的多处房产及金融资产,且被告主张该部分财产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拒绝分割。争议焦点集中于涉外婚姻中境外财产的定性、取证难度及分割比例。原告提供了境外银行流水及房产登记证明复印件,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该部分资产系婚后共同积累。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导致财产分割方案成为本案核心争议领域。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对境外财产分割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证人证言及经公证认证的境外财产证明文件,被告虽质疑其真实性,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依法对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重点审查了境外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并委托专业机构对部分境外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最终形成完整证据链。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位于境外的房产A及银行存款B,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原告张某分得60%,被告李某分得40%;三、驳回被告其他抗辩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境外财产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分配,为处理涉港澳台或涉外婚姻中的复杂财产分割提供了裁判参考,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